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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校举行招聘活动管理办法
1.为规范用人单位在校内举行招聘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做好服务,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2.从业处和二级学院对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应届毕业生负有接待、安排招聘活动、协调各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管理的职责。
3.招聘单位的招聘活动的具体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活动应首先与从业处取得联系,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从业处同意方可举办招聘活动。
5.用人单位应就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他安排与从业处进行协商,由从业处统一安排。
6.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的原则。
7.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和进行信息误导。
8.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经从业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张贴。
9.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10.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声誉。
11.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12.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签约。
13.用人单位通过洽谈决定录用毕业生后,应将录用的名单及时通知从业处予以公布。同时应给予毕业生至少一天以上的考虑时间。
14.对在同一时间内被多个用人单位选中的毕业生,毕业生有自愿选择某个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从业处制止毕业生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约或要求毕业生改变以前签约的用人单位。
15.用人单位面试毕业生应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不应反复多次频繁的面试,避免伤害毕业生的感情。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涉及毕业生的隐私、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的行为和语言。有此类行为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和提出抗议。
16.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毕业生进行体检,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从业处批准方能进行。
17.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从业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8.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从业处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聘活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9.本办法解释权归从业处所有。
联系人:万老师; 电话:053286105200;传真:05328610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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